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成果 - 专题研究

 
省级林业志篇目设计研究
 

  

提要:以两轮编修、三种分类省级林业志为研究对象,对其篇目设计进行分析比较,发现其编修趋势:分类更加科学宏观,编修更趋向省级通志。但目前省级林业志篇目设置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完整性”与“冗余性”问题、“逻辑先后”与“时间先后”问题、分类标准不一问题,因此需要从不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创新。
关键词:省志  新方志  林业志  篇目

引  言

历代方志学家都十分重视志书的篇目设置。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说:“为政必先纲纪,治书必明体要。”民国时期方志学家李泰棻说:“纂志之道固多,而门目标题,则为首要。”全国《新编地方志暂行规定》第10条指出:“确定志书的框架和篇目,是关键性的一环。”由此可见,篇目设置在志书编纂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关键性作用。一部志书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完美。目前针对新方志篇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整体已有通志、续志的篇目设置探究,旨在创新篇目编纂,提升编纂水平,如王晖的《省志篇目设计大趋势与存在的问题》、俞富江的《关于二轮修志篇目设置创新的思考》等;二是对某一专志的篇目设置探究,此类研究成果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排他性,旨在加强某领域专志的篇目设置的科学性和时代性,如邱丽梅的《关于第二轮省志交通志篇目设置有关问题的探讨》、易双立的《省级公安志篇目设计刍议》。目前对林业史研究较深入的仅有于甲川的《林业史研究的历史机遇与重任》和李莉的《中国林业史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两篇,林业志的编纂则是研究空白。在此,笔者将对省级林业志的篇目设置进行分析比较,发现其编修特点及问题,以期从不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创新。
一  省级林业志篇目设置现状
方志林业志,是新编地方志专志之一,是记录人类改造自然、经营森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系统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资源分布、森林抚育、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业科研、林业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已出版的省级林业志主要有3类:第一类是省级通志中的林业志,如《云南省志·林业志》《广西通志·林业志》《福建省志·林业志》等;第二类是省级林业专志,如《湖北林业志》《山西林业志》《四川林业志》(上、下)等;第三类是将林业视为“大农业”范围,编入农业志或农林志,如《天津市农林志》《河南省志·林业畜牧志》《湖北省志·农业(下)》。需要注意的是,3类林业志形式并不冲突,同一省份常同时存在多类省级林业志,笔者将围绕以上3类林业志篇目设置情况进行探讨。
(一)通志中的篇目设置
省级林业志的篇目设置无先例借鉴,是一个长期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山西通志·林业志》是省级通志中最早独立编纂的林业志,该书1992年出版,按编、章、节层次记述,设有森林资源、林业综述、林业机构区划、造林绿化、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林业科研教育及附录,附录包括林业法规选编、大事年表、先进人物与单位。根据编名可知此林业志体例相对完整,但记述内容较为单一。同为首轮编修的《青海省志·林业志》则加入了种苗、林业经济、林业宣传、野生动物等章节丰富内容,但除专业部分记述外,缺少大事记、人物传记等篇章。总体来看,首轮省级通志中林业志在篇目设计上易缺漏项,记述章节单薄,可读性较弱。
对比一省两轮林业志编修情况,以云南省为例:首轮修志“森林资源”与“古树名木”为并列章,第二轮修志将“古树名木”并入“森林资源”;首轮修志“更新育林”是“森林经营”中的一小节,第二轮修志将“造林育林”单列一章;取消首轮修志中以林木采伐为主要内容的“森林工业”篇章,增加“林业管护”“森林公安”“林业资金管理”篇章。可以看出,第二轮修志的篇目设置更加科学,更加重视植树造林、森林养护工作。这是因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各省积极响应并开展“天保行动”,作为林业砍伐重灾区的云南省派出各级工作组对严重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并结合专项整治予以打击,这与两轮林业志篇目设计变化相互印证。
(二)专志中的篇目设置
《湖北林业志》1989年出版,由湖北省林业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按篇、章、节层次记述,设有大事记、附录及12篇47章,是较早出版的省级林业专志。紧随其后出版的《山西林业志》按编、章、节记述,设有图表及10编40章,以及较晚出版的《四川林业志(上、下)》,同样按篇、章、节、目、项记述,分5层级,设有10篇42章159节。
纵观省级林业专志,其篇目设置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与通志中的林业志相比,林业专志的层次相对更多,篇目设置涵盖内容更全面,更加凸显专业特色和地方特色。如《四川林业志(上、下)》较通志虽层级较多未做整合,但专业性和地方性更胜一筹,增设了林业勘察设计、珍稀动物、林业医疗卫生等章节,记录森林营林调查方法与现状、保护动植物的种类与分布、林业相关医疗药品等特色内容。对于一些重要林业事业,在记述时限上追溯至远古时期,能够全面系统反映林业起源与发展演变情况。二是篇目设置体现“时移篇名易”的原则。随着国家政策导向变化及新生事物的出现,林业专志的篇目也相应调整,更灵活记述变化的地情。如《湖北林业志》在第五篇“森林保护”记述了依法治林、护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防治森林病虫害、狩猎、自然保护区,将森林保护内容落实在简单的行动和强制措施上,未从生态护林、维持物种多样性等宏观思想上展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较晚编纂的《四川林业志(上、下)》与时俱进,在第三十一章重点记述了林业形象宣传及大型相关展览,夯实林业生态保护功能。该志还在造林篇增设飞机播种,在科技与教育篇增设林木净化大气的研究,全面反映党对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
(三)大农业志中林业志篇目设置
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农业”概念的不同涵义所致。一种广义农业,即“大农业”,泛指农、林、牧、渔、副五产业,以此概念编制林业志即被并入农业志范畴;另一种是狭义农业,即“小农业”,专指种植业和畜牧业,此时林业志单独成册。两种释义均言之有理,一方面农业同其他工业生产相似,都是以人类劳动为主的经济再生产过程,受到社会制度和社会生产方式支配。另一方面,农业又有别于其他物质生产,是一个自然再生产过程,与周围的光、水、热等环境因素密不可分。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说,农业是利用动、植物及微生物新陈代谢,经人工培育得到产品的生产部门,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但如果以“大农业”概念,就要包括林业及其中的乡镇企业,再延伸到服务业,实际上就成了“小而全”的经济部类,缺少了专业性。首轮编修林业志由于上下限跨度长、资料收集难度大,因此宜单独立志;而第二轮修志由于是续志,重在谋求特色及实用性,一般精选资料、删繁就简,因此可以大农业为范围合并相关志书。目前有部分省份以广义农业概念立志,笔者将其单独列出讨论。
首轮修志中,《湖北省志·农业》将省志林业篇置于下册,包括概述、森林资源、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森林利用、林业科学技术与教育6章。由于林业为其中一篇,故层级仅为章、节两层,记述内容也较为简单,缺少应记述的林业经营、林业法规、大事记等内容。而《天津市农林志》中涉及林业内容仅为第五编“林果”,在第二章围绕林果展开植树造林、树木保护、新技术应用的记述,内容较简洁。
笔者收集并整理了31种省级首轮林业志篇目及26种省级第二轮林业志篇目,制成表格(如表1、2所示)。整体上对比两轮编修林业志,我们不难发现以下特点:一是分类更科学、宏观。由于时间跨度不同,首轮修志一般要记述上百年甚至追述至远古时代,而二轮修志为续修方志,时间跨度一般为20年左右,因此第二轮修志内容主要聚焦当代历史,这导致许多省级通志将第二轮编修志书归类成册,如新疆、河南设“农业经济”卷,宁夏、广东设“农业”卷,湖北设“水利林业”卷,这些是以“大农业”归类成册;而北京设“园林绿化”志,作为首轮编修《北京志·林业志》和《北京志·园林绿化志》的续志,采用园林、林业绿化等通用名词,将林业与绿化归为一类设立通志,也是细分门类重新归类的典型。二是省级志书编写趋向通志。由于首轮修志仅靠红头文件推进,更多体现“人治”,而第二轮修志有《地方志工作条例》保驾护航,使修志工作有了法治保障,操作更统一规范。因此,第二轮修志多为省级级地方史志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各系统专业人员组成的省通志各续编小组,统一编修省级通志,各省林业专志逐渐向省级通志归总。

二  篇目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正确处理“完整性”和“冗余性”
完整性即记录或保持着应有部分,无残缺及损坏。志书在横分门类之时需全面理解事物内涵及外延,确保全面反映事物各方面,避免缺漏项。省级林业志编制规模较大,篇目设置只能反映事件影响大、覆盖面广、时间跨度长的事务,这必然导致诸多细小内容被遗漏。如《福建省志·林业志》,篇目设计为“森林资源”“森林培育”“森林保护”“森林工业”“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科技教育”“林业机构”8章,然而福建作为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先发地和创新地,却未将这一与“土改”并称的“林改”制度纳入技术范围,显然有所遗漏,这就导致记述不全。又如《河南省志·林业志》通篇无远古时期或历代林业情况,而从建国后开始记述。需要注意的是,方志讲求的“详今略古”并不是“虚古无古”,为确保方志完整性,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特别是近代时期的林业情况概述一二。
冗余性即为记述多余、重复内容的情况。在省级林业志篇目设计中,冗余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篇目中出现重复内容即为冗余。以《宁夏林业志》为例,在“林业资源”篇中的不同章节出现了“森林植被情况”“森林资源特征”“野生植物”“造林树种”等节,内容多有重复,建议删除或整合章节。另一种是编修省级林业志与省级其他分志的篇目内容交叉重复。从编修省志系列来说,分志间的交叉在所难免,但在篇目设计时要注意体现角度差异和记述详略,否则也为冗余。如《广东省志·林业志》的“林业投资”篇记述了“营林投资”“森工投资”等内容,而《广东省志·财政志》的“基本建设投资”篇中同样涉及林业投资、林场专项资金、育林基金、专项贷款等。而后者是专门介绍广东省财政情况的专志,记述内容显然更具体专业性,故在林业志中专设一篇来介绍林业投资情况实为不妥,考虑到志书的篇目设计完整性原则,建议设“管理篇”将以上内容降格为“章”收录。
(二)正确处理“逻辑先后”与“时间先后”
逻辑是指人们通过某些已知条件来思考问题,进而推理出合理结论的规律。在方志篇目设计中,一般“逻辑先后”优先于“时间先后”,当不能明显区分“逻辑先后”时,再采取“时间先后”排列。如某林业工作站,应首先是“林业机构”,再细分为“基层林业管理机构”,而林业工作站的“林业机构”属性和“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属性是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
在省级林业志篇目设计中,要求科学安排记述顺序,这就要求编纂者正确处理“逻辑先后”与“时间先后”的关系。如《浙江省林业志》,第二篇第一章“树木种苗”中,有“种子采收”“苗木繁育”“引种驯化”“良种繁育”4节,“种子采收”排在第一节,在时间上往往先播种后育苗,但从逻辑上看,“种子采收”是“良种繁育”的结果,因此建议将“种子采收”列为第四节。又如《江西省志·林业志》的“地市林业”篇中,记述九江市林业分为“种苗生产”“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木竹生产经营”4节。可见编者以时间顺序来考量,以“种苗生产”为全流程的起点,而在整体逻辑上苗木生产属于生产经营范畴,在此也可以按照逻辑顺序来记述,即将其后移设为第四节。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南昌市林业”“萍乡市林业”。再如《辽宁省志·林业志》的“林业管理”篇“林政管理”章中顺序记述“林业法规”“林权清理”“林业宣传”“资源管理”,既不符合时间规律,也不符合逻辑思维。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来看,应将具体的“资源管理”前置,然后再进行“林业法规”的制定,“林权清理”的落实。
(三)正确选择不同分类标准
“事以类从,类为一志”是地方志编纂的准则,通过科学合理分类,全面记述一地地情。但在实际分类操作中,经常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不能选择科学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混淆“并列关系”与“包含关系”。《青海省志·林业志》中“造林”章,第一节的第一条“民间植树造林”与第三节“群众造林”,第二条“官办植树造林”与第二节“国营造林”有部分内容杂糅造成重复,可以理解编纂者想总领一节对整个造林情况分类进行介绍,但由于在详略程度上未把握好,且后文叙述与总起节顺序颠倒,使呈现效果不尽如人意。建议将总领节删去,将总领内容分别穿插在对应具体内容前,让读者一目了然。
二是混淆“并列关系”与“交叉关系”。如《贵州省志·林业志》第一篇“贵州林业发展历程”中又分为“森林资源”“营林事业”“采伐经营”“引种与科学著述”等内容。其中,“营林事业”意为通过科学造林的方法,为了最大化地实现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相关林业部门通常采取一系列合理营林培育的技术措施的过程。而“采伐经营”意为根据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林木的生长发育状况,将林地中的林木伐倒、运出伐区、并清理和恢复森林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不难发现,两者虽然目的不一,但过程有交叉,在分类上未符合相斥原则。建议重新梳理内容并科学分类,确定章节名称。
三是混淆“并列关系”与“反对关系”。如《青海省志·林业志》第五章“森林保护”第一节先总体介绍了森林破坏情况,分为“森林火灾”“人为破坏”,在第二节针对“森林火灾”展开“护林防火”的叙述,而第三节则名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未对人为破坏做出针对性记述。建议将“森林火灾”改为“自然破坏”,并囊括森林病虫鼠害情况介绍,将原第二节第三节合并,第三节记述人为森林破坏的防治。
三  续志篇目设置的改进及创新
在总结已有省级林业志篇目设计成功经验与缺点不足的基础上,探讨续志篇目的改进与创新是十分有意义的。要从整体构思出发,研究续修志书的篇目改进及创新。
(一)适度调整,合理整合
为适应新时期地方志编纂、查找、利用的要求,需对省级方志的形式和内容作出改进,首先是对篇目进行适度调整、合理整合。所谓适度与合理,是在保持原有“事以类从、横分纵述”“体例得当、以志为主”“详今略古”整体格局下的调整,将新内容注入新方志,将入志史事与人物写透写活。这其中要把握好度,过度调整会改变志书的基本属性。
一是对首轮修志已有记载,现在变化不大的,可缩小篇目,使主题更集中、鲜明。如《新疆通志·农业经济(1986—2005)》第三编第二章“林业资源”记述了“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这是因为在首轮志书《新疆通志·林业志》中已经将林区自然环境、历代森林资源变迁、主要树种等内容作了翔实介绍,续志仅将变化或补充内容进行叙述,且《新疆通志(1986—2005)》选择将大类农业合为一志称为“农业经济”。
二是增加新内容,对老篇目扩容。如《安徽省志·林业志(1986—2005)》,在“森林地理”一节中增加“淮北及沿淮平原农田防护林区”“江淮丘陵水土保持用材林区”“大别山水源涵养林区”等内容,将首轮修志中未详细介绍的功能性林区作了翔实记述。同样,在“林区特产”一章中增加“竹类”“森林真菌类”“观赏植物类”,在“野生动物”一章中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森林昆虫”,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一篇中增加“林业采伐限额编制”“林业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技术”“林业‘3S’综合集成信息技术应用”等,这些内容填补了首轮修志中的许多漏洞。
三是按新认识对老篇目进行重新整合。不同的志书有不同的篇目组合方式,如《云南省志·林业志(1978—2005)》将首轮修志中的“森林资源”和“古树名木”两章合为一章,将变化不大的“自然保护区”一章删除,添加“林业政策与法治”“森林公安”等新章节。再如《广西通志·林业志(1991—2005)》第五篇“森林工业”,将原本平行记述的“木材生产”“木竹运输”等内容理解为木竹生产的各个流程,因此均归类至“木竹生产”章。将原本粗略记述的3类“林化工业”细分为8类,更突出现代化的工业体系在林业方面的发展。
(二)与时俱进,突出特色
早在1980年中国史学会代表大会上,胡乔木就指明地方志应突出时代特色,“要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材料,继续编写地方志”。南宋文学家范成大在《吴郡志》中独设“园亭”卷,“山”卷之外再设“虎丘”卷,体现苏州地方特色,被许多方志学者推崇。当代方志学家仓修良在《新修方志特色过眼录》中指出:“一部志书如果能有三两篇写出特色,那么这部志书将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立于方志著作之林。”
省级林业志要突出特色,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体现:一是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在篇目设置上以新制度、新事物、新举措设立篇章节;二是突出地方林业特色,在篇目设置上以区域性、个性化的地理优势、资源状况、发展战略设立篇章节。此两种特色相互依存,往往同时存在。如《甘肃省志·林业志(1986—2005)》的编纂是建立在1983年以来“种草种树、治穷致富”“全省绿化看兰州,兰州绿化看南北两山”的工作思路上的,并在2003年部署天然林当代森林史、振兴林业经济调研活动,调研与林情研究为修志提供了新鲜资料,丰富了志书内涵,体现了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其第二篇按近二十年中实施的林业生态工程记入林业生态建设历程与业绩,第五篇按投入、产业、效益入记林业经济的发展与历程,第七篇记述林业科技、教育、宣传的发展历程与业绩等,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又如《贵州省志(1978—2010)·林业》以1978年上限,是因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造林绿化定为基本国策明确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林业生产和发展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贵州省林业也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1998年长江流域爆发特大洪涝灾害后,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林业发展战略从以经济建设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为将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贵州省从建立梵净山自然保护区到开展第一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从出台《关于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到全面落实林业“三定”,从着力构建“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到提出“生态立省”战略。《贵州省志(1978—2010)·林业》增设“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林业产业、经济林与森林公园建设”“林业科技成果推广”等篇目,全面记述贵州林业发展的历程和成就,客观反映林业与全省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
(三)反映整体,突出影响
方志由于其体裁特点使其具有展开面大、资料载荷量大、内容丰富等优点,但同时存在过于零碎、整体性差的缺点。为破解这一问题,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曾想通过编修通志来解决,但也无能为力。民国时期,黄炎培在编修《川沙县志》时首创概述体裁,成为解决问题的一条出路,且概述体裁在20世纪80年代的首轮修志中得到充分认可和发扬,成为新编方志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概述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地、一项事业、一个行业发展的主要脉络,但仅靠这一单一体例仍显欠缺,较难反映我们对大千世界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为使那些新型资料运用到方志中,让某一领域的决策者、领导者对行业状况有总体把握,二轮编修林业志也做了相关探索,约略如下。一是增设篇章,反映整体。此方法可较为系统、全面、深刻地揭示林业事业的发展状况。如《四川省志·林业志(1986—2005)》设“林业产业建设”篇,以此反应林业产业从布局到开发,从加工到生态旅游,最终总结了20年来各时期的产业发展成效。二是融合诸体,完善结构。方志篇目要完整,诸体必须并举,而篇目要创新,诸体应适当融合。即让各体裁相互渗透,使结构更为完善。如《湖北省志·水利林业(1979—2000)》附录收录“林业统计表”,整体罗列关系全省各地林业面积、产值、机构的表格,让读者对湖北省林业概况有感性认识。三是增设专记,突出影响。重点篇章可尝试设置专记,完整记述本地区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事件、人物。专记可以是篇、专志、或附录专题,篇目相对自由,从实际需求出发不拘泥于通篇的分类标准。如《河南林业志(1978—2000)》为栾川大坪林场特大安全事故设专记,详细记录该起事件的引发过程,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结果,为应对类似突发情况敲响警钟。
结  语
综上所述,纵观两轮编修林业志,我们发现以下特点:分类更科学、宏观,且省级志书编写趋向通志。横向对比省级林业通志、专志及大农业志,其篇目设置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专志与通志相比,林业专志的层次相对更多,篇目设置涵盖内容更全面,更加凸显专业特色和地方特色。二是专志篇目设置体现“时移篇名易”的原则。三是大农业志通常在二轮修志中大量出现,作为在首轮修志基础上细分门类重新归类的续志。但目前省级林业志篇目设置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完整性”与“冗余性”问题、“逻辑先后”与“时间先后”问题、分类标准不一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合理整合扩容,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增设反映整体的篇章等方式对其进行改进创新。目前,省级林业志的编纂处于全面推进阶段,第三轮修志也正在各省陆续开展,本文所总结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接下来的林业志篇目设计、修改及调整提供借鉴,以期提升省级林业志编修的整体水平。

 (作者:王文奇 梅运田,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改司)

原文载《中国地方志》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





研究成果
枣庄党史
枣庄史志
电话:0632-8685016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632) 8685016
E-mail:zaozhuang@dfz.cn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4011134号
备案信息查询: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2022 版权所有: 枣庄党史史志网